(2017)鲁0191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赵淑峰与苗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峰,苗成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063号原告:赵淑峰,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苗成海,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照林,济南天桥方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淑峰与被告苗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赵淑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苗成海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承担利息20万元,共计5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苗成海承担。事实与理由:赵淑峰与苗成海系章丘老乡、朋友关系,与苗成海的侄女是高中同班同学。2012年7月4日,苗成海以资金困难为由向赵淑峰借款10万元。2013年5月10日,苗成海再次以资金困难为由借款20万元,约定每月利息肆仟元整,按月付息,30号前付。此两笔借款,都已按借条足额支付给苗成海,有借条、银行凭证为据。苗成海借款后,从来不按约定还款,总以困难为由推脱,赵淑峰碍于老乡、朋友情面,不好意思催促太急。2015年,赵淑峰多次追要借款,苗成海还是以各种理由推托。2016年9月2日,经多次相约,见到苗成海,赵淑峰要求其还款,并对两笔借款予以说明确认,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并把第一笔借款的利息予以书面确认。此后,苗成海依然拒不还款。赵淑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苗成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截至2017年6月5日,苗成海在济南市居住三年以上,济南市天桥区为苗成海的经常居住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移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猛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