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下岗失业中心诉王孝追偿权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王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吴忠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郭瑞峰,系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王孝,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吴利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孝向申请��行人吴忠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偿还本金494415.36元及利息4575.3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46元,执行费751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以其重复申请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核实,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以(2013)吴利执字第1849号案件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7年以(2017)宁0302执1561号案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属于重复申请执行,所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的理由是真实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吴利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毛继保代理审判员 张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