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22财保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丁成明与湖北大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大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2财保1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丁成明,男,1965年7月24日生,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白云楼**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208001965********。被申请人:湖北大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53902880N。法定代表人:邹顺洪。申请人丁成明与被申请人湖北大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鄂0822财保11号民事裁定,扣留被申请人湖北大楚建设有限��司在中央储备粮荆门直属库的工程款414500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大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央储备粮荆门直属库的工程款414500元的扣留。案件申请费2593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丁成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新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