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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行终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先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先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行终52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先冰,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号。上诉人先冰因诉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事故预防处理处公安行政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行初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先冰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先冰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讼的次要事实,原审法院却完全忽略审查。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依法获得司法救济和实质性的公平、公正审理和判决的机会。请求: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行初52号的行政裁定;改判确认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事故预防处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先冰(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和残疾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的法定行政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先冰提起的本案诉讼与其在(2017)川0106行初7号案件中的诉请事项及理由相同。且该案已经由本院作出终审裁定。先冰基于同样的诉请及事由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巳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