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初8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上海言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高丽珍、张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言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高丽珍,张玉龙,杨郁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8891号原告上海言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88号3幢2059室。法定代表人郑胜军,系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张丽娜、马倩倩,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高丽珍,女,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被告张玉龙,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交口县。被告杨郁将,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言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丽珍、张玉龙、杨郁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上海言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永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