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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045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楼。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尚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8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12939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18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自愿将自己所有的东风牌牵引车一辆及仓厢式半挂车一辆与申请执行人债权等额折抵给申请执行人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互不找补。执行费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8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