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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王某、王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1,焦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上诉人王某、王某1与被上诉人焦某香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王某1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王某1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王某1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按原审裁定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某、王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文审判员 张好栋审判员 牛珍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