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3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3、刘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刘某,赵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678号原告:赵某1,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晨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2,男,1947年2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刘某,女,1948年12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赵某3,女,1965年2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刘某、赵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赵某1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曼宜书记员 怀静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