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赵孔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赵孔祥,吴建超,夏征杰,孙海燕,张洪梅,宋忠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6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孙毅,行长。被执行人:赵孔祥,男,198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吴建超,男,198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夏征杰,男,197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孙海燕,女,198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张洪梅,女,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宋忠葵,女,1980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与赵孔祥、孙海燕、吴建超、张洪梅、夏征杰、宋忠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94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孙海燕、张洪梅、宋忠葵不承担还款责任,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执164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