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徐志伟、李庆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志伟,李庆,魏胡纯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财保17号申请人:徐志伟,男,汉族,1990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王玮,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庆,男,汉族,1987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灵璧县。被申请人:魏胡纯子,女,汉族,1987年6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徐志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胡纯子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徐志伟已向本院提供了30000元现金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魏胡纯子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小型轿车,期限为该裁定书送达执行查封部门之日至2019年6月11日。案件申请费320元,由徐志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永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