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捷亚光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捷亚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双环建材有限公司,刘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号。法定代表人付小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桐,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职员工。被执行人德州捷亚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格瑞德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匡祝林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德州双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向阳路112号。法定代表人刘汝祥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刘汝祥,男,194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6)德众信执字第178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双环建材有限公司、刘汝祥名下价值八十五万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