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与钟祥市胡集丽阳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祥市国土资源局,钟祥市胡集镇丽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277号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钟祥市胡集镇丽阳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钟土资执罚[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881行审1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钟祥市胡集镇丽阳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祥市胡集镇丽阳村民委员会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责令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061.4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房屋建安成本价值:3852432.00元);三、对非法占用的8061.43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80614.43元;四、负担执行费41730元。但被执行人钟祥市胡集镇丽阳村民委员会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钟祥市胡集镇丽阳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22344.4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精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经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