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蛮根与徐知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蛮根,徐知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558号原告:李蛮根,农民。委托代理人:严少林,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知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蛮根诉被告徐知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蛮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73元,减半收取1687元,由原告李蛮根负担。审判员 王仲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布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