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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蛮根与徐知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蛮根,徐知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558号原告:李蛮根,农民。委托代理人:严少林,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知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蛮根诉被告徐知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蛮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73元,减半收取1687元,由原告李蛮根负担。审判员  王仲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布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