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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蔺其宏与秦振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其宏,秦振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156号申请执行人蔺其宏,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王庄乡蔺庄村。被执行人秦振中,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王庄乡东枣林村。申请执行人蔺其宏与被执行人秦振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第16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秦振中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蔺其宏欠款59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蔺其宏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   消   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来   希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