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陶娟诉被告关健、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娟,关健,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842号原告:陶娟,女。委托代理人:宋丽,系丹东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关健,男。被告: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德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佟鑫亮,男。原告陶娟诉被告关健、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陶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娟撤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陶娟负担。审判员 蔡贵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