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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7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秦扬飞与吴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扬飞,吴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7执215号申请执行人:秦扬飞,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思南县合朋溪镇。委托代理人:秦扬敏,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思南县人,现住凤冈县龙泉镇。系申请执行人之妹。被执行人:吴燏,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苗族,贵州思南县人,现住凤冈县龙泉镇。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327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和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终35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秦扬飞申请执行吴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吴燏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秦扬飞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650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吴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扬飞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胜辉审判员  孙 岚审判员  曾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静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