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1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魏振龙、杨晓芳与潘从胜、贺玉梅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振龙,杨晓芳,潘从胜,贺玉梅,李玉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民初875号原告:魏振龙,男,生于1985年10月11日,住民勤县。原告:杨晓芳,女,生于1986年1月1日,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珍祖,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从胜,男,生于1968年2月23日,住民勤县。被告:贺玉梅,女,生于1967年6月7日,住址同上,系被告潘从胜之妻。被告:李玉乐,男,生于1975年10月18日,住民勤县。原告魏振龙、杨晓芳与被告潘从胜、贺玉梅、李玉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双方因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振龙、杨晓芳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魏振龙、杨晓芳负担。审判员 范述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