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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常熟市中友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陈建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中友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陈建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1658号原告:常熟市中友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漕泾新村六区4幢11号。法定代表人:顾卫春,总经理。被告:陈建芳,女,1969年9月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常熟市中友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常熟市中友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中友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中友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计71元,由原告常熟市中友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晔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宇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