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徐治刚与青岛东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治刚,青岛东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564号原告:徐治刚,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青岛东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崂山一路76-8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8368188XP。法定代表人:宋修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祖国,男,1975年11月8日,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治刚与青岛东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治刚于2017年6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东凯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治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东凯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治刚撤回对被告青岛东凯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治刚负担。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建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