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叶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叶某,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3民初1220号原告:汤某某被告:叶某被告:谢某某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叶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祥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某、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9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8日,被告叶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5000元,借款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被告叶某仅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8月15日止,后再未支付。另,两被告为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原告需用款,多次向被告叶某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此状。被告叶某、谢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及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8日,被告叶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5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叶某支付了借款,被告叶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借款发生后,被告叶某仅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8月15日,借款期间未向原告偿还过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叶某、谢某某于2012年8月1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告汤某某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叶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汤某某借款,汤某某向叶某支付了借款,叶某向汤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其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上述借条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汤某某多次向叶某催讨借款,叶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现汤某某主张要求叶某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汤某某还主张叶某应向汤某某支付上述借款自2016年9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该主张利率为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汤某某主张谢某某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该笔借款发生在叶某、谢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谢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借款汤某某、叶某之间有约定,属于叶某个人债务,或叶某、谢某某之间对于该笔债务有约定属叶某个人债务,且汤某某明知。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叶某所借的上述借款应当认定为叶某、谢某某夫妻共同债务。故汤某某主张谢某某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某、谢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某、谢某某应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汤某某借款本金55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9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即645元由被告叶某、谢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永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江雨涵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