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恢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唐教菊、黄晋成与四川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顺德、陈远琼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教菊,黄晋成,四川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顺德,陈远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恢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教菊,女,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3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执行人黄晋成,男,汉族,生于1960年2月5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四川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顺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谭顺德,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18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陈远琼,女,汉族,生于1976年10月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教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顺德、陈远琼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顺德、陈远琼履行(2013)达达民初字第3365号民事调解书和(2013)达达民初字第33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顺德、陈远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4)达达执字第5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位于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栋一层1号至15号房屋(合同备案号:x,面积:x平方米)和(2017)川1703执恢1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位于达川区地下层车库(合同备案号:x,面积x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位于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房屋(合同备案号:x,面积:x平方米)二、拍卖位于达川区南外镇“御南苑”B栋地下层车库(合同备案号:x,面积x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