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池先文诉池先从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先文,池先从,邹香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785号原告池先文,男,1951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祖湘,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先从,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邹香莲,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先文与被告池先从、邹香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先文经传票传唤,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祖湘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池先文负担。审判员 龙谦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