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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池先文诉池先从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先文,池先从,邹香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785号原告池先文,男,1951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祖湘,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先从,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邹香莲,女,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先文与被告池先从、邹香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池先文经传票传唤,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祖湘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池先文负担。审判员  龙谦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