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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波与董峰、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波,董峰,刘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孙波,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董峰,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刘杨,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孙波与被执行人董峰、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