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波与董峰、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波,董峰,刘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孙波,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董峰,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刘杨,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孙波与被执行人董峰、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