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恢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子修与刘建华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修,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张子修,男,1946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刘建华,男,1964年1月26日生,汉族,吉林市藏香猪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张子修与被执行人刘建华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6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审 判 员 姜有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