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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5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仕翠与被告夏永兰、刘洪彪、母方银第三人刘洪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仕翠,夏永兰,刘洪彪,母方银,刘洪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云0625民初42号原告刘仕翠,女,1979年8月2日出生,住永善县。委托代理人杨胜平,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住永善县。委托代理人李斌(特别授权),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永兰,女,1944年1月9日出生,住永善县。委托代理人周顺富(特别授权),云南滇东北(永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洪彪,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住永善县。系被告夏永兰之子被告母方银,女,1977年4月13日出生,住永善县。系被告刘洪彪之妻。第三人刘洪毅,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住永善县。原告刘仕翠与被告夏永兰、刘洪彪、母方银,第三人刘洪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向荣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