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4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黄艳菊、蓝丽娜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艳菊,蓝丽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4民特1号申请人:黄艳菊(曾用名黄艳吉),女,1961年9月15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被申请人:蓝丽娜,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壮族,住马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艳菊与被申请人蓝丽娜关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中,申请人黄艳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黄艳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艳菊撤回申请。审判员 韦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