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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450号原告紫阳县阳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永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阳县阳光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永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450号原告:紫阳县阳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紫阳县城关镇新桃村。法定代表人:马宁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茂学,男,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永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路。法定代表人赵胜斌,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阳县阳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永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紫阳县阳光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以暂时无法联系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紫阳县阳光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阳县阳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2元,减半收取2,196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蒋晓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