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齐建厂与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建厂,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967号原告:齐建厂,男,汉族,1950年12月28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益民,男,汉族,陕西省吴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吴起县城中街。法定代表人:白山宝,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男,汉族,1968年1月9日生,陕西吴起县人。原告齐建厂与被告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齐建厂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建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建厂负担。审判员 马东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江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