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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某与谢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谢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569号原告:何某,男,汉族,1973年5月4日生,现住盐边县。被告:谢某,女,汉族,1986年10月2日生,现住四川省米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龙,盐边县桐子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303021100175。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谢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7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严天洪二○一七年六月十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