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3执8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万迪诺制动系统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万迪诺制动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8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新达路1218号1幢2层B区224室。法定代表人:郑彤,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万迪诺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光斌,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6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东营万迪诺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大王经济开发区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国用(2013)第259号;坐落于大王镇胜利路以西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国用(2014)第379号;坐落于大王镇胜利路以西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国用(2014)第380号;共土地三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绍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