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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唐某1、唐某2等与唐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1,唐某2,唐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85号原告:唐某1,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满族,住三河市,。原告:唐某2,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满族,住三河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龙,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3,男,1952年2月25日出生,满族,住三河市,。原告唐某1、唐某2与被告唐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唐某1、唐某2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1、唐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唐某1、唐某2负担。审判员  刘松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