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唐某1、唐某2等与唐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1,唐某2,唐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85号原告:唐某1,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满族,住三河市,。原告:唐某2,女,1977年11月9日出生,满族,住三河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龙,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3,男,1952年2月25日出生,满族,住三河市,。原告唐某1、唐某2与被告唐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唐某1、唐某2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1、唐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唐某1、唐某2负担。审判员 刘松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