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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刑终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尹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刑终146号原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某,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鞍山市千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海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辽038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尹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尹某撤回上诉;二、海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0381刑初1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晓艳代理审判员  何建宇代理审判员  王柳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项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