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陆银海、江苏省溧阳监狱等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银海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014号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检察机关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罪犯陆银海,男,195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皋刑二初字第0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银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陆银海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通中刑二终字第00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溧阳监狱指派民警张某、马某提出假释建议,常州市天目湖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世新、代理检察员吴海军出庭发表检察意见,罪犯陆银海到庭接受讯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陆银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对罪犯予以假释。检察机关在庭审中认为,经审核罪犯陆银海的现实改造表现和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情况,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假释,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陆银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2014年以来,获得监狱表扬四次,且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并经庭审宣读、出示的相关刑事判决、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及如皋市人民法院出具如皋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其子陆伟为其假释提交了担保书,社区矫正机构提交的该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同意对其接受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陆银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及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银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不变(已履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祥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奚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仇云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