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辖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德军、李年林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德军,李年林,张巧珍,郭清华,三门峡挚爱星座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辖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军,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年林,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审被告:张巧珍,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审被告:郭清华,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审被告:三门峡挚爱星座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李德军因与被上诉人李年林及原审被告张巧珍、郭清华、三门峡挚爱星座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10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德军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河南省××县,卢氏县范里镇范里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李德军自2013年起一直居住在范里村××号,故卢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湖滨区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101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德军与被上诉人李年林及原审被告张巧珍、郭清华、三门峡挚爱星座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之间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以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所涉租赁房屋地处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本案应由湖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郭相耀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