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刑初65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7)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长安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七大路检查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具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单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