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3民初6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玲、李瑞目等与朱志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李瑞目,李晓衡,占初子,朱志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6952号原告:李玲,女,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系李玲的丈夫),男,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原告:李瑞目,男,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原告:李晓衡,男,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原告:占初子,女,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系原告的家属),女,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被告:朱志朋,男,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2号粤丰大厦办公2001、2101号。负责人:陈青松,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玲、李瑞目、李晓衡、占初子诉被告朱志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必须以被告朱志朋的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被告朱志朋的交通肇事案件目前处于审理阶段,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伦艳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文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