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丽颖与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颖,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846号申请执行人赵丽颖。被执行人柏松。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108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王洪宇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