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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唐幼娟与廖日德、何桂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幼娟,廖日德,何桂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1952号原告:唐幼娟,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燕,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曜聪,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日德,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何桂娟,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唐幼娟与被告廖日德、何桂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唐幼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幼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庞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窦婧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