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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蒋冬兰与虢志海、杨建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冬兰,虢志海,杨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815号申请执行人:蒋冬兰,女,汉族,1973年10月18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虢志海,男,汉族,1977年5月9日出生,住长沙望城区。被执行人:杨建辉,女,汉族,1980年1月2日出生,住长沙望城区。申请执行人蒋冬兰与被执行人虢志海、杨建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614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虢志海、杨建辉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虢志海、杨建辉银行存款31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武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