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丽与薛美琴、赵玉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薛美琴,赵玉林,丁霞,廖宏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1136号原告:赵丽,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炜,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美琴,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被告:赵玉林,男,195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丁霞,女,1981年11月21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廖宏泉,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赵丽与被告薛美琴、赵玉林、丁霞、廖宏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赵丽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丽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0元,减半收取计3550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戴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晓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