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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与被告威海久裕渔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威海久裕渔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100号原告: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久裕渔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系该公司职员。原告徐××与被告威海久裕渔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明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