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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郧县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郧县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530号原告:郧县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居委会3号。法定代表人:乔爱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献德,男,该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被告:王锋,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原告郧县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郧县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以其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郧县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郧县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郧县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