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5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平与蒋永富、向荣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平,蒋永富,向荣均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428号原告:申平,男,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被告:蒋永富,男,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被告:向荣均,男,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平与被告蒋永富、向荣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平以证据不足,待收集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申平承担。审 判 长 杨 秋审 判 员 熊光勇人民陪审员 卢永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向开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