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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执恢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496刘昌余、林巧艮等与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余,林巧艮,王爱党,刘加宇,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恢496号申请执行人:刘昌余。申请执行人:林巧艮。申请执行人:王爱党。申请执行人:刘加宇。法定代理人王爱党,身份同上。被执行人:唐明。本院在执行刘昌余、林巧艮、王爱党、刘加宇与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昌余、林巧艮、王爱党、刘加宇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唐明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4)泰兴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何卫民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许爱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