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孟宗立与李巧霞、薛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宗立,李巧霞,薛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603号原告:孟宗立,男,1955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被告:李巧霞,女,1973年4月4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薛建峰,男,42岁,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巧霞之丈夫。原告孟宗立诉被告李巧霞、薛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孟宗立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及书面告知其交费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孟宗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应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雅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