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合肥美菱小家电有限公司、广东祥立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美菱小家电有限公司,广东祥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70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美菱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朱振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祥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周锡祥,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2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东祥立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永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