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10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陕西西电森源高压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万通普天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西电森源高压开关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万通普天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民初10377号原告:陕西西电森源高压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13号崇立金世园1幢1单元26层12607号。法定代表人:郭鹏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露,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焦凯超,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万通普天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南洋经济区凤洋村一组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职务不详。原告陕西西电森源高压开关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万通普天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西电森源高压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焦凯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苏万通普天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遂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西电森源高压开关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多年手车式真空断路器供应合作关系,被告分批向原告购买产品,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却没有按时支付完货款,截止2014年底欠原告货款95400元。被告于2015年3月21日、5月5日再次向原告要求供货,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该货物总价款49000元,被告却没有支付货款。2015年12月9日,双方进行了对账,并签署书面对账单,截止当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44400元,在原告多次索要之下,被告于2016年2月5日支付原告25000元整,其余款项一直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9400元及利息597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江苏万通普天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口头或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年初,原告陕西西电森源高压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通普天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不同规格型号的手车式真空断路器。自2013年12月19日至2015年5月5日,原告陕西西电森源高压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江苏万通普天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需方)签订《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六份,合同签订时间及合同金额分别如下:2013年12月19日、75000元;2014年5月27日、99500元;2014年10月28日、21000元;2014年11月26日、70140元;2015年3月17日、14000元;2015年5月5日,35000元。上述合同中约定:结算方式为预付30%,余款发货前一次性付清,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收到货后一周内;该合同还约定了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技术要求、运输方式等事项。2015年12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署对账单一份,载明:截止2015年12月5日,贵公司欠我单位货款总计144400元;该对账函落款处盖有被告江苏万通普天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的签字。另查,2016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00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请中利息计算方式为:分别以144400元、1194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5日、2016年2月6日计算至2016年10月9日。以上事实,有《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对账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西电森源高压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通普天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付款,被告出具对账单承认尚欠原告货款未支付,故原告诉请中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19400元,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除了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之外,还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诉请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97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万通普天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西电森源高压开关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400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97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07元,由被告江苏万通普天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数额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元元人民陪审员 张若川人民陪审员 范亚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欢打印:扈艳红校对:王达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