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冯冬冬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冬冬,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2199号原告:冯冬冬,男,199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志盛,总经理。原告冯冬冬与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冯冬冬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冬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冬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冬冬负担。审 判 长 王 欢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