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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2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冯冬冬与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冬冬,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2199号原告:冯冬冬,男,199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志盛,总经理。原告冯冬冬与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冯冬冬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冬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冬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冬冬负担。审 判 长 王 欢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