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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757号原告:李某某,男,现住庄河市。被告:王某某,女,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限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于长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