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757号原告:李某某,男,现住庄河市。被告:王某某,女,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限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于长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