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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金波申请执行董洪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波,董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736号申请执行人赵金波,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紫金花园小区*号楼*号商服,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76********。被执行人董洪江,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建工小区**号楼*单元*楼西门,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75********。赵金波申请执行董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执行款人民币30000.00元后被执行人董洪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未能得到履行,被执行人董洪江在2017年6月2日向法院作出还款计划,于2017年8月2日将剩余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秉臣审判员  马洪涛审判员  徐桂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 强 百度搜索“”